(1)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募集方式 |
公募产品、私募产品。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 |
投资者人数 |
单一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 |
法规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资产管理业务作了基础性法律规定。
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
业务资质 |
中国证监会批准。 |
审慎经营 |
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
客户利益至上、勤勉尽责 |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业务隔离 |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公司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1)人员: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2)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3)募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参与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公司、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公司、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5)成立及转让
成立 |
成立条件:募集过程合规;募集金额达到要求;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验资:募集资金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公司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
份额转让 |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6)投资交易
①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7)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③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④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8)关联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9)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的约定追加、提取委托财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根据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义务 |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
(10)信息披露与报告
①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②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③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④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证券公司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规定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1)终止
①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③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④经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⑤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禁止行为
①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②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③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④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⑥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⑦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⑧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⑨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的原则
①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③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④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⑤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2)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3)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4)金融机构应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5)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6)关于刚性兑付的相关规定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①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关于分级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8)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9)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10)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的原则:①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②实行穿透式监管;③强化宏观审慎管理;④实现实时监管。
(11)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等分化,可交易;②信息披露充分;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⑤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资产证券化业务(★★)
(1)相关概念
①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②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③原始权益人: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④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⑤托管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⑥特殊目的载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①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②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③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④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⑤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3)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形成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托管人: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4)专项计划财产的相关规定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5)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发行对象 |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
增信 |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
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 |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6)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①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②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③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7)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①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分亨专项计划收益;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义务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②适当性管理: 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9)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①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②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③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⑤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⑥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⑧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1)定义及总体要求
定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
总体要求: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②中同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2)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条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②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其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③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其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④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⑤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投资运作
可以投资的金融工具 |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 |
持股比例限制 |
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0%。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4)托管
托管人应持续满足的条件包括: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5)登记和结算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②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期货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应当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对应。
③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市场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使用、管理证券期货账户。
(6)资金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2)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②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④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境外投资顾问
合格境内投资者可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①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②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③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④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资金募集
取得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5)投资运作
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交易佣金属于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寻求最佳交易执行;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6)额度和资金管理
合格境内投资者应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合格境内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合格境内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7)资产托管
合格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托管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①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③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