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及异常情况处理一般规定
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风险管理
(2) 违约处置
(3) 异常情况处理
2. 质押式报价因购交易
(1)风险管理
(2) 违约处置
(3) 异常情况处理
证券公司信用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1)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
(1)基本概念: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业务隔离原则;了解客户原则。
(1)概念: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2)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③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④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基本概念: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其他规则: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信用业务的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1.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基本概念: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合规性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业务隔离原则;了解客户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
(2)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①证券公司信用业务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信用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信用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②客户信用账户:客户通过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申请 |
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一般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客户已开设相关账户的基本信息、客户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品证明等材料。 机构客户除提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征信调查 |
客户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融资融券需求。 |
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情形 |
①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②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③缺乏风险承担能力;④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⑤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 |
客户的选择标准 |
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半年以上。 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状态正常。 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资产状况: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及较强的还款能力。 投资风格: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相关规定。 关联关系:不属于本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或关联人。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
融资融券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现金形式/以证券充抵。
(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4)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5)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管理规定(★★)
标的证券 |
条件 |
股票 |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②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③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④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⑤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⑥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⑦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开放式基金 |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④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⑤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债券 |
①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②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1)基本概念: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其他规则: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