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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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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证券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八节 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及柜台市场业务/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所属版本:2024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3:28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下列哪些是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A . 《公司法》
B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C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
D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2.下列涉及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是()。
A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B . 《证券法》
C . 《公司法》
D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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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1)定位及功能

 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2分层管理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创新层和基础层,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分层管理。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包括公司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调整至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创新层进层条件和降层调整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每年设置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进层启动日分别为每年1月、2月、3月、4月、5月和8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进层实施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

高频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高频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一般规定

全国股转系统定业务的一般规定★★

1)定位及功能

 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2分层管理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创新层和基础层,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分层管理。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包括公司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调整至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创新层进层条件和降层调整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每年设置6次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进层启动日分别为每年1月、2月、3月、4月、5月和8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调整进层实施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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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业务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业务★★【建议直接听课程/看官方教材】

1)挂牌推荐业务

2)股票定向发行业务

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

4挂牌公司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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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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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公司擅自改动己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2) 公司向不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

(3) 公司未依照《公众公司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 挂牌公司违反《公众公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单处或者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机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7) 挂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挂牌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世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 股票公开转让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9)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公众公司办法》规定震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10)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11)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情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