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证券监管部门、协会及其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大专院校以及其他合格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
(2)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每个培训周期内完成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建议不少于15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
(3)从业人员自首次执业登记日的下一年起,每个自然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4)培训学时根据相关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其他执业声誉情况及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贡献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管理。
(5)在一个培训周期内,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从业人员在党建引领、行业文化、职业道德方面的学时比重不低于其应完成培训学时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