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3)依据本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应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4)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
(5)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6)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7)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8)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