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荐义务有关文件的签字要求及保密义务
1.与保荐义务有关文件的签字要求
文件 |
签字要求 |
证券发行 募集文件 |
发行人董、监、高,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
发行保荐书 |
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 |
上市保荐书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加盖保荐人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
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 |
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类似职责人员)、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其他项目组工作人员签字,加盖保荐机构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委托书 |
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
2.保密义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责任时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保荐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需要建立的相关制度体系
要点 |
具体内容 |
相关制度体系 |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发挥项目承做、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控等的全流程内部控制作用,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保荐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确保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范围。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覆盖全部保荐业务流程和全体保荐业务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制度、质量控制制度、问核制度、内核制度、反馈意见报告制度、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合规检查制度、应急处理制度等,定期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
要点 |
具体内容 |
相关制度体系 |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保荐业务人员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保荐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保荐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退还相关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部分或全部薪酬。 • 保荐机构对外提交和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披露文件等重要材料和文件应当履行内核程序, 由内核机构审议决策。未通过内核程序的保荐业务项目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者报送相关文件。 |
要点 |
具体内容 |
相关制度体系 |
•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综合考量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保荐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 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制度体系,细化尽职调查、辅导、文件申报、持续督导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制度执行等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荐业务制度体系。 |
要点 |
具体内容 |
相关制度体系 |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在开展保荐业务的过程中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业务类型和业务环节的不同,细化反洗钱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可疑报告、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
要点 |
具体内容 |
相关制度体系 |
•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按规定建设应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保荐机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 年。 |
联合保荐、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推荐及更换要求
1.联合保荐
(1)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② ,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 家。
【附注 ②: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
拟融资金额超过100 亿元的IPO项目、拟融资金额超过200 亿元的再融资项目可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联合保荐,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 家。
(2)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③ ,保荐机构应联合 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 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附注 ③: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标准】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办法》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 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 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 1 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2.保荐机构更换
更换情形 |
具体内容 |
因终止保荐协议而更换 |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
更换情形 |
具体内容 |
因保荐机构被撤销资格而更换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 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3.保荐代表人推荐及更换要求
要点 |
具体内容 |
保荐代表人的推荐要求 |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 名项目协办人。 |
【注】每名保荐代表人可在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仅可在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各负责一家在审企业:[北交所暂无此要求]
(1)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要点 |
具体内容 |
保荐代表人的更换 |
•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 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不符合保荐代表人要求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