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法》修订版更加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强化证券公司销售责任,投服中心深度介入等等。
一、信息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投资者保护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共新增条款8条,主要围绕投资者权益展开,以下提炼每条条款的主旨内容。
条款 | 提要 | 解析 |
第88条 | 强化证券公司销售责任 | 销售产品前,证券公司要了解客户信息,揭示产品风险,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 |
第89条 | 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倒置 |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举证无违规及误导/欺诈,不能证明应赔偿。 |
第90条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91条 | 资产收益权-分配现金股利 | 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
第92条 | 债券持有人保护 | 公开发行债券的,应设置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应为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
第93条 | 受托协议先行赔付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第94条 | 投资者可申请调解,支持诉讼 |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95条 | 代表人诉讼 (★★★) |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推荐:想了解更多相关考点,以及考情分析,关注我们的网校课程,帮你学得更快更扎实。法规新课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