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修订版《证券法》在违规监管这块的变动比较明显的就是监管趋严、监管措施更明确、执法手段完善和违规成本大幅上升。
一、证券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非法募集资金的1%-5% | 非法募集资金的5%-50% |
发行平台公司 | 依法取缔 | —— | ——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2)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要虚假内容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 | 未发行:30万-60万, 已发行:募资的1%-5% | 未发行:200万-2000万, 已发行:募资10%-100% |
直接责任人 | —— | 3万-30万 | 100万-10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万-30万 | 违法所得的10%-100%,不足2000万的,200万-2000万 |
(3)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责令改正 | —— | 50万-500万 |
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 | 3万-30万 | 10万-1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 | 警告 | 30万-60万 | 50万-500万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保荐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 | 业务收入1倍-5倍 | 业务收入1倍-10倍,无业务收入或收入不足100万,罚100万-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认知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证券公司 |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违法所得的1倍-5倍;不足30万的,30万-60万 | 违法所得的1倍-10倍;所得不足100万的,100万-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3)证券公司违规销售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证券公司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 30万-60万 | 50万-5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3万-30万 | 20万-200万,严重的50万-500万 |
(4)证券服务机构违规提供证券服务业务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责任人—警告 | 1-5倍 | 违法所得1-10倍;不足50万的,50-500万。直接人员20-200万 |
会计师/律师及其他机构 | 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责令改正,警告 | 1-5倍 | 50万以下 |
证券服务机构 | 为勤勉尽责,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 1-5倍,直接责任人员-3-10万 | 业务收入的1-10倍,不足50万的,50-500万;严重的,暂停/禁止业务。直接人员20-200万 |
三、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在限制转让期(锁定期)内转让证券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减持方/收购人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新增) | 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新规已删除) | 3万-30万 | —— |
(2)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在6个月内反向操作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增持/减持方 | 警告 | 3-10万 | 10-100万 |
(3)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收购人 | 责令改正;警告; | 10万-30万 | 50万-500万 |
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 | 3万-30万 | 20万-200万 |
收购人控股股东/控制人 | 利用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赔偿 | 10万-60万 | —— |
(4)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责令改正 | 30-6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3-3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20-200万 虚假披露:50-5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隐瞒导致发生) | —— | 3-3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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