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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关于违规监管的变动

作者:233网校 2020-01-05 08:30:00

2019修订版《证券法》在违规监管这块的变动比较明显的就是监管趋严、监管措施更明确、执法手段完善和违规成本大幅上升。

一、证券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发行人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非法募集资金的1%-5%非法募集资金的5%-50%
发行平台公司依法取缔————
直接责任人警告3万-30万50万-500万

(2)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要虚假内容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发行人——未发行:30万-60万,
已发行:募资的1%-5%
未发行:200万-2000万,
已发行:募资10%-100%
直接责任人——3万-30万100万-1000万
控股股东/控制人没收违法所得3万-30万违法所得的10%-100%,不足2000万的,200万-2000万

(3)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发行人责令改正——50万-500万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3万-30万10万-100万
控股股东/控制人警告30万-60万50万-500万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保荐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业务收入1倍-5倍业务收入1倍-10倍,无业务收入或收入不足100万,罚100万-1000万
直接责任人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认知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万-30万50万-500万

(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证券公司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所得的1倍-5倍;不足30万的,30万-60万违法所得的1倍-10倍;所得不足100万的,100万-1000万
直接责任人警告,
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3万-30万50万-500万

(3)证券公司违规销售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证券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30万-60万50万-500万
直接责任人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3万-30万20万-200万,严重的50万-500万

(4)证券服务机构违规提供证券服务业务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责任人—警告
1-5倍违法所得1-10倍;不足50万的,50-500万。直接人员20-200万
会计师/律师及其他机构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责令改正,警告1-5倍50万以下
证券服务机构为勤勉尽责,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直接责任人员—警告1-5倍,直接责任人员-3-10万业务收入的1-10倍,不足50万的,50-500万;严重的,暂停/禁止业务。直接人员20-200万

三、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在限制转让期(锁定期)内转让证券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减持方/收购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新增)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直接责任人警告(新规已删除)3万-30万——

(2)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在6个月内反向操作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增持/减持方警告3-10万10-100万

(3)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收购人责令改正;警告;10万-30万50万-500万
直接责任人员警告3万-30万20万-200万
收购人控股股东/控制人利用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赔偿10万-60万——

(4)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对象处罚罚款金额(修订前)罚款金额(修订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30-60万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直接责任人警告3-30万未按规定报送报告:20-200万
虚假披露:50-500万
控股股东/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隐瞒导致发生)——3-30万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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