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证券法七大看点
1、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2、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罚2000万元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修订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专章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和现行证券法比较,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4、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5、证券法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 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6、信息披露违法最高处1000万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7、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董监高责任
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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