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