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3月1日正式施行。从投资角度看,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新修订的证券法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也就是说,在新的证券法实施后,投资人在投资活动中(特别是VC/PE),最值得转变观念是不要盯着那些成熟的公司盈利数据和指标,更应该关注公司是否能够在经营活动中赚取现金,并将其持续投入到研发、或产能扩张或从产品到销售的闭环上,以此产生一个滚动的雪球效应。
同样,在二级市场投资中,完全基于持续盈利能力(或者P/E)来做估值也会出现偏差,公司的成长性会更加引起市场的关注。过去,投资者容易把市场流行的题材股、小盘股等理解为成长股,忽视对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素的研究。其实,“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更需要投资人深度研究和判断公司所处的行业趋势(例如景气度的可持续性和空间)、公司基于创新(包括技术、管理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经营性现金获取能力,以及管理团队的战略和执行力等,这些内容多属于定性因素,难以用量化方式评估。因此,这对投资人在行业研究和公司研究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对于投资者来说,今后更应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文件和信息参与到公司价值判断上来,正确分析和研究公司的投资价值。这种制度上的变化使得我们每一个投资者都成为审核人员之一。对于新发行上市的股票定价上对应着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目前闭着眼睛打新的时代即将过去。
第三、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于发行制度上对信息披露及其真实性等有更严格的制度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更多,投资人更需要按照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投资,超过自己能力圈进行投资,或者跟风式交易,或者基于随机因素决策来赌涨跌的投资模式,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收获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