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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归纳总结: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作者:王佳荣老师 2020-03-04 10:09:00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证券考试中涉及到的证券法相关内容以修订版为准。本文特意整理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供大家学习备考。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违法内容单位直接责任人
违法所得分界线大于时不足时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5%—50%50-500万
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已经发行200-2000万/10%-1倍100-1000万
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书2000万1-10倍100-1000万50-500万
证券公司承销或销售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100万
操纵市场
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20-200万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内幕交易50万50-500万
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
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
违反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20万20-200万-
损害客户利益10万10-100万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50万以下
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100-1000万20-200万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0万以下50万以下
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50-500万20-200万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违反承销业务规定20-200万/50-500万(情节严重)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10-100万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情节一般/情节严重20-200万/50-500万
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10-100万20万以下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0万以下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5-50万10万以下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有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1-10倍/50万以下-
限制转让期转让证券或转让不合法合规、禁止参与交易人员违规买卖或持有股票等值以下

——本文由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整理,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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