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证券考试中涉及到的证券法相关内容以修订版为准。本文特意整理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供大家学习备考。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罚款项
违法内容 | 单位 | 直接责任人 | ||
违法所得分界线 | 大于时 | 不足时 | ||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5%—50% | 50-500万 | ||
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尚未发行/已经发行 | 200-2000万/10%-1倍 | 100-1000万 | |
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书 | 2000万 | 1-10倍 | 100-1000万 | 50-500万 |
证券公司承销或销售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 100万 | |||
操纵市场 | ||||
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 ||||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 | 20-200万 | |||
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
内幕交易 | 50万 | 50-500万 | ||
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 | ||||
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 | ||||
违反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 ||||
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 ||||
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 20万 | 20-200万 | - | |
损害客户利益 | 10万 | 10-100万 | ||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50万以下 | |||
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 | 100-1000万 | 20-200万 | ||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00万以下 | 50万以下 | ||
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 | 50-500万 | 20-200万 | ||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正当手段招揽承销业务、违反承销业务规定 | 20-200万/50-500万(情节严重) | |||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 | 10-100万 | |||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 ||||
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 ||||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 | 情节一般/情节严重 | 20-200万/50-500万 | ||
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 10-100万 | 20万以下 | ||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 20万以下 | |||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 - | |||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 ||||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 5-50万 | 10万以下 | ||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 有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 | 1-10倍/50万以下 | - | |
限制转让期转让证券或转让不合法合规、禁止参与交易人员违规买卖或持有股票 | 等值以下 |
——本文由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整理,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