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户贷款
一、基础知识(★★★)
(一)农户贷款的含义
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二)农户贷款要素
1.贷款对象
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③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④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⑤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⑥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⑦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⑧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3.贷款期限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4.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5.贷款额度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②借款人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③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④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⑤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⑥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⑦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
(三)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第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第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全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贷后管理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