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一、基本指标法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人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其计算公式为
二、标准法(★★★★★)
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八大类业务条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结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计算时需要获得每大类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然后根据各条线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8,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最后加总八类产品线的资本,即可得到商业银行总体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在各产品线中,总收入是个广义的指标,代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反映了各产品线的操作风险状况。β代表商业银行在特定产品线的潜在操作风险损失与该产品线总收入之间的关系。
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对应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①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
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③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
④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⑤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实时监测相关指标,并建立指标突破阈值情况的处理流程,积极开展风险预警管控。
⑥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全行统一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政策措施,建立业务连续性管理应急计划。
⑦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等信息、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评估结果、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结果,并制定流程对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有效行动。
⑧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应接受内部独立审查,内部审查应覆盖业务部门活动和全行各层次的操作风险管理活动。
⑨商业银行应当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⑩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及其审查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三、高级计量法(★)
高级计量法,是银行根据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基于内部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以计算本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
(一)数据处理
AAMA计量系统要使用内部损失数据(ILD)、外部损失数据(ELD)、情景分析(SA)、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要素(BEICF)等四类数据。
(二)模型建立与计量
基于损失分布法(LDA)构建AMA模型是目前国际银行的主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