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监管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
二、银行监管的方法
(一)市场准入
(二)监督检查
1.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作用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相互补充、互为依据,在监管活动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1)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到全面、可靠和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少现场检查的工作量。
(2)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3)现场检查结果将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质量。
(4)通过现场检查修正非现场监管结果。
(5)非现场监管工作还要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督促被监管机构的整改进度和情况,从而加强现场检查的有效性。
2.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包括:
(1)制订监管计划;
(2)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3)日常监管分析;
(4)风险评估;
(5)现场检查立项;
(6)监管评级;
(7)后续监管。
3.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发现和识别风险;
②保护和促进作用;
③反馈和建议作用;
④评价和指导作用。
(2)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
①现场检查准备阶段。大致分为七个环节:立项、成立检查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收集检查有关资料及发出检查前问卷、审核及分析所收集的资料、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培训。
②现场检查实施阶段。可分为四个环节:进点会谈、检查实施、评价定性、结束现场检查作业。
③现场检查报告阶段。分为三个环节: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与被查机构交换检查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④现场检查处理阶段。分为二个环节:检查处理的方式、“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⑤检查档案整理。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市场风险敏感度。
4.风险处置纠正
风险处置纠正包括:
(1)风险纠正;
(2)风险求助;
(3)市场退出。
(三)资本监管
1.资本监管的重要性
①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②资本监管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③资本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引入了巴塞尔协议Ⅲ确立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资本监管要求分为:第一,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l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与资本监管国际规则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3.资本监管的具体措施
(1)有效资本监管的起点是商业银行自身严格的资本约束。
(2)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3)为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应付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损失,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个案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4)监管部门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一、二、三、四类,分别采取监管干预措施,以提高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5)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流程;
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③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④风险加权资产;
⑤各类风险暴露和评估;
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⑦薪酬。
三、银行监管的规则
(一)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在我国,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划分,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法律框架的最基本组成部分,效力等级最高。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低于法律,根据法律所制定。
规章是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风险类别划分,风险管理相关领域主要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管指引如下:
1.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以《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相关文件构成的制度框架,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信用风险的主要依据。
2.市场风险管理领域
市场风险管理领域制度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2005年3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中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将成为指导商业银行规范管理市场风险的主要依据。
3.操作风险管理领域
关于操作风险管理领域的相关指引处于不断建设完善之中。目前,银监会已发布的主要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文件,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操作风险的相关管理要求。
4.其他风险管理领域
相关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以逐步加强和引导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除上述法规外,在我国还有行业自律性规范、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国际金融条约四个部分作为法律框架的有效补充。
(二)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
巴塞尔委员会l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重新修订,在总结各国良好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类概括。《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银行监管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要求或规范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