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
※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应掌握内容)
(1)实施虚构事实、联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金融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又如诈骗的方法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等。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单位犯本罪的,《刑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丰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它列入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与贷款诈骗罪相比,后者列入了金融诈骗罪该罪。包括了骗用行为,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构成该罪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前所述:从行为特征上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本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与本罪是有一定区别的:(出判断题)
一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属判断题)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此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此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从广义上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除了客体不同,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及处罚均与票据诈骗罪相同。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