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概述(★)
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三、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资本法定;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监事会。
五、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出现公司解散情形的,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