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订立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③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①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②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③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①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③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④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①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