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
132、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
133、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的,期货交易所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
134、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增加风险准备金。( )
135、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期货公司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
136、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
137、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138、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3%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3%以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39、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
140、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股东大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