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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命题预测试卷(五)

来源:233网校 2014-03-11 12:22:00
131、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公司统一组织进行。(  )


132、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


133、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  )


134、 期货公司对董事给予处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  )


135、 申请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


136、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免试。(  )


137、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 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  )


138、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


139、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 隔离。 (  )


140、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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