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一、券商(IntroduCingBroker,简称IB):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提供服务:(1)协助缸里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3)其他。不得代理交易、结算和交割;不得代收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用于保证金。2012年10月,我国取消了对券商业务的行政审批,证券公司的该业务正常运行。
二、居间人:
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注: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期货信息咨询机构:
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资讯服务。
四、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权利和义务在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略有差异。
五、交割仓库:
在我国,交割仓库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出具虚假仓单;
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