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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课堂笔记-第六讲(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7日

14.林某某,中共党员,市工商局企登科科长。林某某同志1998年任企登科科长以来,对江门市某公司出租高级烟花厂给港商经营、企业经营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作实地调查核实,仅凭有关材料而予以年审,违反了国家《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失职行为,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5.马某某,中共党员,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副镇长。马某某同志在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任外海镇建委主任期间,无视国家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安全规程,批准在江门某高级烟花厂非安全区域兴建其他厂房。致使“6•30”爆炸事故殃及高级烟花厂外企业的厂房受损、人员伤亡,对此,应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6.陈某某,中共党员,原外海镇建委副主任(已于1999年因病死亡)。陈某某同志在1996年至1999年任外海镇建委副主任,任期内犯有与马某某同样的错误,鉴于已死亡,不予追究。
上述责任人和涉及该事故的有关人员,若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训和改进措施】: 

“6•30”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伤亡惨重,教训惨痛。尤其是发生在江总书记对江西萍乡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后,这更说明我省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不重视,“要钱不要命”,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我们应当痛定思痛,认真吸取“6•30”特大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以更加坚决的态度,采取更有力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一)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6•30”事故的发生决非偶然,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麻木不仁不讲政治,不讲正气,失去人民公仆本色的一个表现。通过对“6•30”事故的教训总结,通过对事故责任人的查处,通过重新学习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要使全省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抓好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各级领导、各主管部门,要时时刻刻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生命财产为重,以社会安定为重,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全社会的安全事故控制在最小限度。

(二)必须严格按国家设计安全规范进行布局和建设企业
尤其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行业,在厂房布局、生产工艺、包装、运输、管理等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市某高级烟花厂1992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建成后,为扩大生产,又于1993年3月份,未按有关规定报建批准,擅自在厂区内扩建了4幢装配车间;且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存原料,擅自改变部分厂房用途。造成从包装车间、半成品仓库到火药库形成了连成一线的危险源,以致事故发生时引起一连串的爆炸,大量人员伤亡,教训是极为深刻的。今后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设计安全规范进行布局和建设,企业需要扩建、改建和改变厂房功能增加产量的,必须按国家用关规定报建报批,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扩大生产规模,不得改变原批准厂房的功能,以防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根据我省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今后我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县城镇以上人口密集的城市,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企业;现已存在的,要限期关闭。对其他地区的烟花爆竹企业,要立即停业整顿,由公安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范逐一重新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闭。对主管部门单方面批准投产和厂家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建、扩建和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厂房功能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审批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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