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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课堂笔记-第六讲(5)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7日
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5.李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局长。李某某同志身为公安局长,作为市清理整顿烟花爆竹企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批示和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4月6日曾带队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但对厂区布局不符合规范、超量储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隐患未作检查并责令整改,导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6.徐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忠东同志6年来一直分管治安科工作。几年来,治安科对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对此,徐某某未及时发现和予以纠正。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对某高级烟花厂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检查、清理和整顿,结果酿成“6•30”特大爆炸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7.李某某,中共党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某高级烟花厂由港商租赁,企业经营权发生变化,时间长达8年之久,市工商局对此一直未发现,年年给予通过年审。李某某应对工商局审查监管不到位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梁某,中共党员,市劳动局副局长,兼市安委会副主任。梁某同志在贯彻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按市政府的工作安排,虽于4月4日带领安全生产检查组到某高级烟花厂进行检查,但没有按《紧急通知》中第二点要求进行检查,从而未能发现和消除该厂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负管理失职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利某某,中共党员,原省公安厅治安处科长(在此次省级机构改革中已离职退养)。利某某在审核江门市土高级烟花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把关不严,对厂方在申报资料中两次弄虚作假,将该厂由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黑火药储存量最高不得超过1.5吨,改填为15吨的虚报行为未予认真核实就予以确认,为该厂长期超量储存提供了条件。1998年换发许可证时,厂方报批资料中已暴露了扩建厂房问题,但利某某仍未能发现,并为该厂核发了许可证。工作严重失职,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周某某,中共党员,市公安局治安科长。周某某同志身为治安科长,负责民爆生产企业的监管,在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审批民爆物品给某高级烟花厂,致使该厂超量储存火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3•18”《紧急通知》中,对某高级烟花厂未做严格检查,使该厂存在已久的多种重大隐患未得到纠正,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1.罗某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原总经理。1992年到1996年退休前是某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罗某某在任期间,长期隐瞒与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合作真相,为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提供国有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烟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购买证、储存证和运输证。长期放弃对江门某高级烟花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管理。1993年张某某等人违章扩建厂房,罗某某明知而不制止,致使改变工厂安全距离。市消防部门1993年8月18日对该厂违章建筑提出了整改意见,但罗某某没有督促落实整改,致使企业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林某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林某某同志身为某公司副总经理,在了解某公司和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下,不但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且让某公司为烟花厂办理各种证件,提供一切方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在安全生产方面,一味依赖港商,长期放弃对该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行为属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党内撤销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13.麦某,中共党员,市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兼人事部主任、工会主席、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麦某同志对某烟花厂购买爆炸药品的申报没有审查把关,就出具意见加盖公章,使烟花厂采购、储存爆炸性药品大大超过生产量。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烟花厂的安全管理指导不力,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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