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的;
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单处或者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