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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要点第二部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9日

(2)事故描述
a.事故发生的顺序;
b.破坏的程度;
c.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d.事故的类型;
e.事故的性质;
f.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
(3)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能量源);
b.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七、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a.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b.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c.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d.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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