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考试大整理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题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2月28日

    (二)间接原因
    1.该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涣散,今年以来取消了公司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制度,公司内部领导和安全机构职责不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不落实。经理彭某安全生产意识十分淡薄,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很少过问。据调查,今年来公司没有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没有统一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更没有安排布置重点时期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近三年公司未开过安全生产总结表彰会,承包中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现象;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要求和责任不明确,片面强调出问题由承包人负责,造成承包人不服管理,只图赚钱,忽视安全;彭某对大汛期间航运安全极不重视,7 月7 日县交通局召开水上安全紧急会议,彭某不传达,不认真贯彻。7 月7 日川江安渡0016号冒险航行出现重大险情,公司副书记徐某、副经理罗某等人制止无效后先后向彭某汇报,彭某听后不置可否,也不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客观上助长了周某的违章行为。江安县轮船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彭某严重忽视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2.该县港监所、航务所(与县渡口管理所、港口管理所合署办公),在事故前对本县水上及渡口安全做了大量工作,但工作制度不落实,岗位职责不明确;大汛期间,特别是水位接近和超过封渡水位的非常时期,未对渡口实行严格的现场管理,对7 月7 日川江安渡0016号冒险航行的重大险情严重失察,使处在监督、管理部门眼皮底下的渡口、渡船处于失控、失管状态。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3.该县交通局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该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严重失察,对县港监所、航务(渡口、港口)所的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汛期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满足于一般布置和号召,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检查督促不力。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4.该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多次部署和强调,但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估计不足,缺乏明确的工作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对汛期水情通报和紧急汛情的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不落实,对县交通局、防汛办等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安全生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现象,"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未落到实处。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管理原因。
    「责任划分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周某,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承包人、当班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直接责任,沉船后下落不明,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二)彭某,该县轮船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其他人员的责任划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来源:www.examda.com
    1.徐某,中共某县轮船总公司支部副书记,原分管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今年起分管公司老旧船舶。罗某,该轮船总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
老旧船舶。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规定不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工作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对7 月7 日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出现重大险情制止纠正不力,在向彭某报告后未受重视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本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徐某党内留党察看的处分;给予罗某撤销轮船总公司副经理职务和开除党籍处分。
    2.王某,县航务(渡口、港口管理)所所长。对猫儿沱渡口现场管理不严,从1997年9 月9 日至1998年7 月16日长达10个月时间里,对渡口现场管理情况未作记载,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和开除党籍处分。
    3.侯某,县港监所所长,1998年7 月5 日起主持工作。汛期到来后没有组织加强猫儿沱渡口现场监督,对本次事故应负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朱某,县交通局安全保卫股股长。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没有督促下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对下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和存在的严重隐患没有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应负本次事故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和党内留党察看的处分。
    5.朱某,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黄某,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 对本系统水上安全工作一般布置,缺乏深入细致的检查督促和具体落实的工作要求,7 月7 日进入大汛,县交通局及其下属管理部门未对航运安全进行严格地检查巡视,对川江安渡0016号出现的重大险情无所知晓,对所属轮船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严重忽视安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制度不落实的情况严重失察,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撤销陈某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撤销黄某县交通局副局长职务。
    6.刘某,县水电局副局长兼县防洪办主任。对本职工作不熟悉。责任心不强,对县防洪办的工作缺乏严格管理和制度规范。7 月11日至12日,县境内长江水位上涨至13.6米,达到防洪警戒水位,县防洪办未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汛情,也未通知有关方面加强防范,对上述问题刘某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和党内留党察看的处分。
    7.陈某,中共某县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县交通局。对" 谁主管、谁负责" 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清楚,对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县轮船总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和县交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失察,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县委党委、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处分。
    8.李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在7 月7 日长江第一次洪峰到达江安后,没有及时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督促,应对本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9.余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县防洪办。对县防洪办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督促防洪办随时掌握并及时报告和通报水情变化,应对本次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 杨某,中共县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县长,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相关阅读

ȫʦѧϰ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