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大部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分散在各地,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承办一些具体工作。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特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1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央管理企业中资产最多的是国家投资设立的全资总公司、集团公司,亦称母公司,如中国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中同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也要接受法律的规范和政府的监管,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级上市公司。全部由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这种企业也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这种全部或者大部由国家投资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中央管理企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的生产活动是否安全,不仅关系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关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发证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这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注册,均应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效能与便民原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以省级行政区域为限,不论在何地注册,均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称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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