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实行垂直管理
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它不同于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2.监察和管理分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只实行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
3.分区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设置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它不同于质检和工商的行政执法,以现有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4.国冢监祭
正是基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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