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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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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