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进入注册安全工程师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注册安全工程师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配套习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开始练习
γרҵ | ʦ | ԭ/Żݼ | ||
---|---|---|---|---|
2015עᰲȫʦȫƸ߶VIP | ´ | 3600 / 2400 | ||
עᰲȫʦȫVIPࣨĿƾ+ϰ+ģࣩ | ´ | 1800 / 1200 | ||
ȫط֪ʶVIPࣨ+ϰ+ģࣩ | ´ | 450 / 350 | ||
ȫ֪ʶVIPࣨ+ϰ+ģࣩ | 450 / 350 | |||
ȫVIPࣨ+ϰ+ģࣩ | ˼ | 450 / 350 | ||
¹ʰVIPࣨ+ģࣩ | Ի | 450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