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心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注安法规考点 | 一考《建筑法》就绕不开的考点.pdf

免费 注安法规考点 | 一考《建筑法》就绕不开的考点.pdf

导读:「建筑法」是2019年新增的内容,每年都会考查1~2分左右,一定要及时掌握呦~

261.50KB 下载数:662 第64批 更新时间:2024-01-30
  • 注安法规考点 | 一考《建筑法》就绕不开的考点.pdf-图片1

    注安法规考点 | 一考《建筑法》就绕不开的考点

    今天给大家分享讲解的内容注安法规的「建筑法」,「建筑法」是2019年新增的内容,每年都会考查1~2分左右,一定要及时

    掌握呦~

    一、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二、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

    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

    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

    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有效期】

    233网校(www.233.com):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

    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

    1 / 4

查看全文,请先下载后再阅读

*本资料内容来自233网校,仅供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