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天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4 分)
一、必会考点 考点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联系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
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口诀:为金矿花+高冷电焊切)
联系 2:没证上岗怎么办?两部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1、《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口诀:危金矿)
联系: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傻傻分不清楚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预防疾病)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天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4 分)
一、必会考点 考点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联系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
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口诀:为金矿花+高冷电焊切)
联系 2:没证上岗怎么办?两部规定不一样怎么办?
1、《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安全评价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口诀:危金矿)
联系: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傻傻分不清楚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预防疾病)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考点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责任,验收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危金矿)
联系:全书把握好四处验收跟政府部门有关,其余的“验收”基本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
自行验收。政府部门“监督”。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
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
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
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
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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