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间数字考点
一、小时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
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
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4、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
上 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
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二、日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的拘留。
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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