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24)小时,每年再培训16(8)小时。“三危”(其他行业)
二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与安全文化知识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8(24)小时,每年再培训16(8)小时。“三危”(其他行业)
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新从业人员培训24小时,危险性大的行业和岗位48小时。
“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厂(矿)级: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2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和一般教学方法一样,多种多样,可采用讲授法、实际操作演练法、案例分析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第五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
□28、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规章。
★29: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定义和内容: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节 安全生产检查
□30、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和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一是定期安全检查;二是经常性安全检查;三是季节性安全检查;四是专业性安全检查;五是综合性安全检查;六是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具体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31、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
安全检查的方法: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仪器检查法。
检查的工作程序:一是检查的准备阶段;二是实施安全检查;三是通过分析做出判断;四是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五是实现安全检查工作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