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34、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
▲35、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选用原则及发放要求:(P40-P41)
(1)选用的基本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2)发放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使用前应做一次外观检查。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节 工伤保险
□37、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38、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强制实行的原则;
2)无责任赔偿原则;
3)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
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9、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与待遇给付: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作待遇项目的给付: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为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12个月,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3)工伤护理费:评残时确认符合护理条件的,定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3级,一级每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级为40%,3级为30%。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4)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可进统筹。
5)因工伤残抚恤金:对评定为1-4级伤残的办理工伤退休,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1级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此项待遇可进统筹。评定为5级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时也按月发给70%,评定为6级的,为本人工资的6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发给本人工资24个月,2级发给本人工资22个月,3级发给本人工资20个月,以后各级级差2个月工资至10级为6个月。进入统筹。
7)丧葬补助金: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此项待遇可进统筹。
8)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工亡者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配偶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子女等其他供养亲属为30%,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可进统筹。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死者生前亲属,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8-60月的幅度,具体有各省确定。可进统筹。
▲40、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41、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的关系:
一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二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组成和征收办法有利于工伤预防;
三是征收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是事故预防的主要机制;
四是实行安全生产奖励机制;
五是赋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事故预防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