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督
□81、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
(1)安全生产监督体制: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3)监察机关的监督;
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监督;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
6)新闻媒体的监督;
7)社会公众的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
1)权威性;2)强制性;3)普遍约束性。
(3)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8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业停产、责令停止建设;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6)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3、安全生产(包括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的方式和内容:
(1)安全生产监察程序:
1)监察准备;
2)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3)调查作业现场;
4)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安全生产处罚决定书》。
(2)安全生产监察方式:
1)行为监察;
2)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国家监察的种类:
1)一般监察: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伤亡事故管理;职业危害管理。
2)专门监察:包括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监察;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84、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2)实行政企分开,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3)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实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