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课堂笔记-第十三讲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六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第二节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了解程度;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掌握程度;对作业场所卫生评价的了解程度;对职业危害申报的掌握程度和对职业病报告的了解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更改:2004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控制;”更改为2005大纲“第六章,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第三节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考试内容:
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1.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2.了解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
3.熟悉作业环境的监测方法。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本讲内容是新增加内容。
本讲要点:
1、 职业危害评价
2、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
3、 作业环境的监测方法
内容讲解:
一、职业危害评价
第二节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评价是职业卫生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原国家劳动人事部于1984~1990年问先后公布了粉尘、毒物、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国家卫生部于2003年先后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三项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根据职业病危害程度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可见对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评价,已成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内容。
对职业危害因素需要采用调查的方法来加以识别,因此,职业卫生调查是评价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必要手段,也是实施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步骤。
1)职业卫生调查
职业卫生调查可分为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专题调查和事故调查三大类。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目的是掌握所管辖地区或系统内各企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和需求,建立所辖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专题调查是对某一系统(行业)或某一有害因素的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的调查,目的是探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或就其他具体问题(如病因探讨、患病率分析、预防措施效果评价等)进行专项调查研究。事故调查一般属于计划外应急性调查。
根据不同的目的、任务,选择适宜的调查方法和调查内容是做好调查工作的关键。
2)职业性危害因素接触评定及危险度评定
职业性危害因素接触评定是通过询问调查、环境监测与生物监测等方法,对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危险度评定是综合毒理学测试、环境监测、健康监护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资料,对危害因素的危害作用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和认定,估算和推断该种危害因素在多大剂量下、何种条件下,可能对接触者健康造成损害,并估测在一般接触条件下,可能对接触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几率和程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S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
(3)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以上5项规定以外者,均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在上述评价之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工作时,不但需要科学依据,而且还需要法律依据。职业危害评价是国家制定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因此,在进行职业危害评价时,必须以现行的防治职业病法规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规定: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为此卫生部专门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承担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应的
法规、规范、标准,坚持以法规为依据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依据国家、地方、行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例如有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Zl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l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l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11654~11666—1989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原国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及不同行业规定的职业卫生设计规定或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职业病危害分类及职业危害分级标准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984年公布的分级标准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6项指标为基础的,并列出56种常见毒物。
(2)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1986年公布的生产性粉尘(放射性粉尘、有毒性粉尘除外)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分级指标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触时间肺总通气量(L/日•人),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3)高温作业分级。按照工作地点WBG:r指数[即湿球黑球温度(℃)]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强度越大。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预评价工作的性质要求必须有合理的工作程序,并且要严格地执行预评价工作规范。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卫生部2002年22号部令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对评价内容做了明确的说明。
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科学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该在职业卫生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进行评价。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及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类基础资料,是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进行的职业卫生调查包括:
(1)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类比现场调查。
(2)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现场调查,包括: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三同时”调查、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现场监测、职业性健康调查。
(3)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有: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资料、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建设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