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质量是保证爆破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常用导火索的正常燃烧速度一般为100-125s/m。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及其均匀性与药芯的成分配比、密度、水分、约束包覆层的质量及燃烧压力有关,当燃烧条件发生变化时,燃烧速度也会发生变化,有时甚至中止燃烧。由于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导火索常见的质量缓燃以及不能正常传火(在传火过程中熄灭)等。
此外,火雷管本身也存在不能爆炸的可能。我国目前规定雷管出厂时允许有3‰的拒爆率,实际上生产厂家一般控制在1%以下。
还有,因运输、保管、使用不当也会影响爆破物品质量安全,使用如冲击、摩擦、折弯、受潮受热等均会使雷管、导火索和导爆管失效。
因此,为保护爆破物品质量,防范早爆、拒爆,确保爆破安全,矿山除了要选择质量信誉好、正规厂家采购爆破物品,还应定期抽查每批爆破物品质量。对于库存过期或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得使用,要予以销毁。
4、正确掌握爆破作业技术,防范早爆、拒爆事故发生。
为防范早爆、拒爆事故,除了爆破物品质量要有保证外,还必须正确掌握爆破作业技术:
(1)为预防火雷管早爆或漏点,要改变目前矿山广泛使用的人工逐个点火方式,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一次集中点火法点火,如母子导火索、点火筒等点火工具,点炮后由专人听炮数炮,查有无盲炮、瞎炮。
(2)在使用导火索、导爆管时,不能采用环形网路,使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止位置不能相隔太近。
(3)在使用电雷管起爆时,为防范杂散电流引发早爆,要采用抗杂电雷管,在现场装填起爆药包时要对采区实施区域停电,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不允许起爆网连接处裸爆,不要在雷雨天气爆破,作业人员不许穿化纤衣服。
同时,起爆网络设计正确与否至关重要,要力求所连接并联网络中电阻负荷相等,并附加导爆线网路以确保起爆。要求严格计算起爆电流能否满足起爆每个电雷管要求。
5、爆破作业的一般规定
(1)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或中深化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实际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区边界上未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4)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质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撞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5)用明火照明时,明火应远离爆破器材,防止用灯具点燃爆破器材。
(6)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撞击起爆药包。
(7)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工作开始前,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9)爆破前必须撤离所有人员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0)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立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须立即切除电源,将爆破网路短路。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装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重新起爆;可采用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30cm,为确保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可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12)在地下爆破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3)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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