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安全评价管理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颁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和文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对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一)基本要求
1.对评价对象的要求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应进行安全评价,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安全评价。
(2)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4)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5)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2.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要求
(1)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单位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7)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8)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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