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6: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
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2)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0)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 应急药品支出;
(11)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2)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8.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8)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9)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10)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11)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12)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3)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17: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习惯上分为以下6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如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
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
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
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可能有制定好的检查标准或评估标准、使用专业性较强的仪器等,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具有检查内容全面、检查范围广等特点,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重点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一般应重点检查: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冶炼设备、电气设备、冲压机械,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易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岗位作业人员;危险作业活动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动火、临时用电、吊装、受限空间等;直接管理的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对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
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主要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到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检查中应有检查记录表,及时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录表应包含隐患描述、隐在区域、隐患发现时间等相关内容。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安全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等内容。
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系统运行数据具有在线监视和记录的系统设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可通过对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对没有在线数据检测系统的机器、设备、系统,只能通过仪器检查法来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
(四)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准备
2.实施安全检查
3.综合分析
4.结果反馈
5.提出整改要求
6.整改落实
7.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
考点18:隐患排查治理
(一)定义及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1)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1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三)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并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考点19: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一)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部位分类
(二)按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
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
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用品、防高低温用品等。
考点20: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
(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收支。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4)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3)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4)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井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3)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4)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登记。
(6)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7)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8)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1)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2)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4)安全帽、呼吸器、绝缘于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