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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辅导:矿山设备安全知识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8日
三、矿山设备安全知识
(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1.电网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l2173—1990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 I(或Exia 1);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b]I  (或Exd [ia]1);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b]  I。
3.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三)矿用电缆
1.煤矿井下电缆的选型
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主芯级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接地芯线的截面应不小于主芯线截面的一半。
2.电缆的敷设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2)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4)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盘圈或“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6)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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