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从毒物危害性分级的原则进行解释: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对具体毒物的分级是以列举常见的56 种毒物在某些行业中的危害程度分级进行表达的。但该标准同时指出: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该标准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空气中的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所以,对每种具体物质,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在划分危害等级时存在差异是正常的。因为除了致癌性和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外,其他四项指标都与生产过程和操作特点有关。石油、化工和石油化工等以管道输送介质为主的生产过程,有毒物质处于连续、密闭状况下流动,其危害程度取决于因事故致使毒物与人体接触,或因经常性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机率,通常要低于开放性生产过程。因此,在压力管道设计时具体确定毒物危害等级应主要以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长短来划定。
上面提到的毒物危害性分级指标中,关于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规定如下: 极度危害:最高允许浓度小于0 .1 mg/m3;高度危害:最高允许浓度为0 .1 mg/m3 ~1 .0 mg/m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苯、丙烯腈、光气、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五种毒物在车间空气中和居住区大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 2:
表2 几种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毒物名称 |
苯 |
丙烯腈 |
光气 |
二硫化碳 |
氟化氢 |
车间空气允许浓度 |
40.0 |
2.0 |
0.5 |
10.0 |
1.0 |
居住区大气允许浓度 |
0.8 |
0.05 |
—— |
0.04 |
0.007 |
由表2可见,苯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远远高于极度危害介质。同时,根据工业生产中管道输送的连续性、密闭性特点,以及苯与操作人员的接触时间长短和中毒患病率的情况分析,苯也不应属于极度危害介质的范围。所以,实际工作中确定介质的毒害程度应以设计文件确定的毒物性质或设计文件中指明的施工验收规范为准。
另外,关于接触时间长短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美国政府工业卫生专家会议(ACGIH)推荐的三种接触阈限值可作为参考:
1)以正常8小时工作日或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限值为指标,在此浓度下,反复接触对全部人员都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2)以短时间接触(每次不超过15分钟,每天不超过4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限值为指标,在此浓度下,人短时间连续接触不致引起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组织病理变化、麻醉而增加意外伤害、自救能力减退或工作效率明显降低等;
3)上限值是指即使在瞬间也不得超过的最高浓度。
(C)介质的腐蚀性:是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管道材料造成损坏的物质,如酸、碱以及其它能引起材料损害的流体如氢、硫化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