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筑施工防火安全
(一)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
“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3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在建筑施工中这部分内容是应由监理工程师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掌握的。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以及施工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二)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储存、运输及施工(加工)过程中。有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
1.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可认为是由基础原因诱发出来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技术的原因。储存材料的仓库等的设计及布置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对易燃材料、易燃化学晶认识不足,编制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不够全面。
(2)管理的原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消防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动火作业督促检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或消除火灾隐患;施工人员缺乏防火安全思想和技术教育,对消防安全知识欠缺;未编制防火防爆应急救援预案或急救援预案未进行演练。
2.直接原因
建筑施工中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即酿成火灾和爆炸的前提条件,是在间接原因的基础上,发生事故或扩大成灾的直接诱发原因。
直接原因可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
(1)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昆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
(2)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
(3)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挡。
(4)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
3.灾害扩大的原因
基础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引起的初期火灾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时,扑救不得力,便会发展扩大成为灾害。灾害扩大的主要原因是:
(1)作业人员对异常情况不能正确判断、及时报告处理;
(2)现场消防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剂失效;
(3)延误报火警,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火场灭火;
(4)因防火间距不足,可燃物质数量多,大风天气等而无法短时间灭火。
在生产加工和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全面地系统地分析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各种原因,有效地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三)防火防爆措施
为了预防火灾和爆炸,重要的是对危险物质和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1.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
(1)明火。如喷灯、火炉、火柴、锅炉房或食堂烟筒或烟道喷出火星。
(2)电火花。如高电压的火花放电、短路和开闭电闸时的弧光放电、接点上的微弱火花等。
(3)电焊、气焊和气割的焊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