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火灾的发展一般要经历起火阶段(阴燃、初期发展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熄灭阶段。在起火阶段火灾燃烧范围不是很大,仅限于初始起火点附近,火场平均温度低,火灾发展速度缓慢。这个阶段是扑灭火灾的有利时机[1].进行火灾的早期探测和扑救可以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从而减少火灾损失,因此有必要在建筑物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作为扑救初期火灾常用的消防器材,因其简单灵活、易于操作等特点在各类火灾危险场所得到普遍应用。而灭火器种类、型号多样,各自的适用条件也有差别,因此对灭火器科学选型、配置,及时地检查维护和保养,正确使用及定期报废是保证灭火器发挥其效能的关键,同时也是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的需要。
二、从规范本身角度看,尚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无可否认该规范的出台为建筑物合理配置灭火器起了很大的指导作用,为我国的防火工作做出了贡献。该规范1997年又进行了局部修订,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2005年又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变成我们现在使用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尽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经过几次修订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即便是2005年出台的新规范,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灭火器的适用范围有限。
GB50140-2005中指出“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范适用范围的限制造成已有建筑无章可依。
(二)对灭火器后期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报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GB50140-2005中只针对灭火器的选型、配置等做了规定,而对灭火器包括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报废等在内的后期管理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合理配置灭火器固然重要,但灭火器后期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报废也相当重要,上述工作对于实现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在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内,从灭火器出厂到建筑物配置再到随后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以至到最后的报废,每步都应有严格的要求,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灭火器灭火功能的有效性。有时日常维护不当,还会发生爆炸伤人事件。
尽管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95-1995)已于1995年3月1日由公安部发布,1995年12月1日实施,但是该标准仅对灭火器的维修作了一些统一要求,对灭火器的报废年限做了一些规定,而未对灭火器的使用、日常维护和保养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对于维修规定的条款也不够明确、具体。由于建筑灭火器广泛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初期火灾的预防工作,作为行业标准,它的宣传力度明显不够,致使很多搞消防工作的业内人士都不清楚该规范。
而美国消防协会编制的《NFPA1通用消防规范》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对淘汰灭火器的规定,对灭火器管理方面的规定等。近年来,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已制订了《移动式灭火器选择、配置、检验、维修规范》,编号为ISOCD11602,此规范除包含了有关灭火器的选择和配置的规定之外,还包括了有关灭火器的检验和维修等至关重要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试压等管理灭火器的内容。由以上两个国际规范可以看出,在按规范规定合理设计和正确配置了灭火器之后,的确存在一个长期维护和管理的问题。无人管理或维护不当,有可能使灭火器变成一堆废铜烂铁,纯属摆设;而到火灾紧急时刻,急需使用时,不但灭不了火,甚至由于灭火器毕竟属于压力容器,还有可能伤人,历年来经常有因灭火器爆炸而致人伤亡的事故发生。
因此,笔者建议,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涵盖建筑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的国家标准,使得我国建筑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真正能发挥其效能,同时使得用户在购置灭火器之前直到报废灭火器阶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