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道路安全设计技术包括:道路线形设计、路面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
162、安全设施的设计
A,交通标志。结构支撑方式分为柱式、悬臂式、门架式和附着式等
B,标线。所选标线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反光性,防滑性及耐久性
C,安全护栏。具体布设地点为:路堤填土高度大于3m的路段;路侧有河流、池塘等危险路段;互通立交进出口三角地带及小半径匝道外侧;路侧有需要提供保护的结构物。路侧护栏最小设置长度为70m。
163、道路交通安全监控与检测技术分两大类:一类是基于事故预防的监控与检测技术,一类是基于维护和维修的检修与诊断技术。
164、基于事故预防的监控与检测技术
A,驾驶警报系统B,视觉增强系统C,汽车行驶记录仪D,车辆导航系统E,速度控制系统
165、水运交通事故的分类
A,碰撞事故B,搁浅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C,触礁事故
D,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木、木桩鱼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E,浪损事故 F,火灾、爆炸事故 G,自沉事故
H,其他引起人员伤忙,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
166、水运交通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分析
外界条件
A,视距降低
B,气象恶劣给船舶带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C,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必给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D,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的影响
E,灯塔、航路标志出现故障、航行资料失效
F,外部因素引起船舶导航设备失效
167、VTS设备:雷达检测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
168、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报警,通信,寻位,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169、我国规定:远海运输中,凡单件质量超过5t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在沿海运输中,单件质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12m的货物,均属于重大件货物。按国际标准规定,凡单件质量超过40t,或长度超过12m,或高度、宽度超过3m的超高或超宽货物属于重大件货物。
170、《国际危规》与《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171、《国际危规》: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172、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危规》,附带正确耐久的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组成。所有标志均须满足经至少3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的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通用包装和专用包装。
173、根据危险程度通用包装分为I、II、III类。I类:适用于高危险性货物;II类:适用于中度危险货物;III类包装,适用于低危险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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