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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讲师讲解:第5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9月30日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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