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组织的规定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队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消防队的职责,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之外,还要承但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及其职责,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