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
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