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管理服务的提供(No.19)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NO.20)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NO.41)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有资质-签安全协议-生产单位统管
8、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有关规定(NO.4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抢救-守职-报告
理意见、事故教训、措施、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