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大纲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No.6)13项
制度、投入、机构、三种人(管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保障(工伤、厂房、职业病防护)
预防事故(评价、预案、危险品登记、器材)
其他条件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No.17)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No.19)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